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55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22号 - 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55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22号 - 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45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322号
申请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合议组成员:王靖 2020年04月02日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45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非金属锁、相框”商品上以及第36类“货币事务、金融事务、保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3638号“YOBAHome及图”商标、第24695998号“BIOHU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629469号“SUNBRIDGE及图”商标、第4629465号“SUNBRIDGE及图”商标、第4629460号“SUNBRIDGE及图”商标、第4629456号“SUNBRID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期满未续展。第6247423号“萬家麗及图”商标、第52070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七)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第26类复审商品上以及第36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六、八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非金属锁、相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在第26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拉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币事务、金融事务、保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引证商标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行李、手提箱、包、手提包和箱子的延长保修期”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旅行枕、可充气旅行枕、塑料包装容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提供行李、手提箱、包、手提包和箱子的延长保修期”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孙萍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