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2883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40号

       

      申请人: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8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特色试点平台之一,非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名下已申请多件商标且均获取注册,同时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宣传材料及相关文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注销其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虽申请人已注销其代理机构资质备案信息,但申请人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