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INGR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810956号“JINGR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55号

       

      申请人:江西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0956号“JINGRO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00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993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84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033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90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302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932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10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4491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1149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571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六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及引证商标七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JINGRON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英文“Jing Rong”及引证商标十一的英文“JINGRONG”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JINGTONG”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织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