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606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29号 - 申请人:天津市天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1606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29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0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0173140号“英伦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4885号“华君百年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理念、表现主体、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皆存在根本差异,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精炼机器、矿井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印刷机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