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374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67号 - 申请人:陈世伟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374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67号

       

      申请人:陈世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737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49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7092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13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15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403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570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69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驳回。申请人声明放弃在果冻(糖果)、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诸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尚为在先有效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果冻(糖果)、冰淇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品等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冰淇淋、果冻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的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