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494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76号 - 申请人:江苏省港口集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49442号“港口数科 DIGITAL 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76号

       

      申请人:江苏省港口集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9442号“港口数科 DIGITAL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0042号“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LIANYUNGANG POR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货物贮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港口”。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