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邦美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677490号“邦美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22号

       

      申请人:中山市邦美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7490号“邦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54303号“邦美智洗WISE W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6522号“美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邦美居”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邦美智洗”、引证商标二“美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