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6378337号“格莱亚 GL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1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瑞亚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通路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对第16378337号“格莱亚 GL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先使用“格莱亚 GLAIA”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格莱亚 GLAIA”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品订货卡、产品质量跟踪卡、宣传单页、办公场所等照片;
3、经公证的申请人网络店铺信息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自2012年一直在持续使用。申请人“格莱亚 GLAIA”商标已无效,其与争议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格莱亚 GLAI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
1、申请人法人代表名下商标档案、撤销裁定及公告页;
2、百度检索“格莱亚 GLAIA”结果截图;
3、被申请人销售“格莱亚 GLAIA”产品网页、销售订单及评价截图;
4、被申请人与网络销售平台签订合作协议;
5、被申请人签订产品销售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注册,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木制家具隔板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
二、申请人引证的第7174350号“格莱亚 GLAIA ”商标由李拥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凳子(家具)、家具等商品上。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证据3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在先使用“格莱亚 GLAIA”商标,更不足以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提交其余证据均为申请人自制,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证明申请人“格莱亚 GLAI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使用事实和知名度情况。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此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