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0288176号“SEN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18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8176号“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8760号“SENSE A ROSEWOOD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90032A号“7 SEN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18559号“SENS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018号“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sense”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8月21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422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桑拿浴服务、文身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足护理、按摩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农场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园艺学、园艺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性较强的英文“SENSE”;申请商标“SENSE”与引证商标三英文“SENSES”以及引证商标四“SENSEI”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美容服务;理发;桑拿浴服务;文身;动物养殖;园艺;农场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