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9648502号“易铺无忧 YIPUWUYOU.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51号
申请人:九江市三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648502号“易铺无忧 YIPUWUYOU.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90128号“易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3147号“易保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81233号“易店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99181号“易店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8753号决定在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四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四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在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尾文字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均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