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7795089号“柏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1826号重审第0000001349号
申请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1826号《关于第27795089号“柏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8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859806号“泊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26800630号“柏悦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对此予以认可,故我局在“人员招收、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驳回通知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除“人员招收、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第10164997号“柏悦 boy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51654号“尚东 柏悦府 THE LAND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和度假村商业管理、餐馆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关于客户激励与回馈管理项目的)饭店商业管理、饭店和度假村商业管理、餐馆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关于饭店常客忠诚度管理项目的)商业管理辅助、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关于客户忠诚度方面的)经营效率专家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为外出客户应接电话、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