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OL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506号“NOVOL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3505号重审第0000001316号

       

      申请人:Novolex Holdings, LLC(原申请人名义:NOVOLEX HOLDING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4350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68506号“NOVOL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93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269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已为原告,故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Novolex Holdings, LLC,即本案现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现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