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201558号“黔鄕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8196号重审第0000001212号
申请人:保定荣泰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8196号《关于第33201558号“黔鄕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1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第30829337号“黔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9)第18191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