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ARTOMER ARKEMA INNOVATING WITH YOU IN 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907839号“SARTOMER ARKEMA

    INNOVATING WITH YOU IN 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30号

       

      申请人:阿科玛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7839号“SARTOMER ARKEMA INNOVATING WITH YOU IN 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类)第8688989号“Arkem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类)第25312822号“英诺维 INNOV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类)第12450616号“怡若维 Innov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7类复审商品、第40、42类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ARKEM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Arkemd”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