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170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13号 - 申请人:义乌市汇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17081号“斑马找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13号

       

      申请人:义乌市汇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7081号“斑马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3245号商标、第7502587号商标、第9426403号商标、第13799147号商标、第14069268号商标、第14378163号商标、第18893938号商标、第33298144号商标、第33303265号商标、第35306080号商标、第30646407号商标、第346817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宣传单页、工牌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斑马”,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