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奥讯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608014号“奥讯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09号

       

      申请人:天津市奥讯通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8014号“奥讯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4440号商标、第34477258号商标、第200287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奥讯”,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