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4785016号“育儿世家 BABYCARE FAMILY
babycare famil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1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晓辉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宝织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85016号“育儿世家 BABYCARE FAMILY babycare famil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04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在2016年01月24日至2019年0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用体温计”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实地调查取证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商标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查时并未将被申请人在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审查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时的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均为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资料;
2、被申请人商标销售合同资料;
3、被申请人网页信息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体温计;假牙套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了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主要经营口罩、服装的数量及金额,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作为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口罩、腹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被申请人证据显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口罩、腹带商品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