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 ORGANiKKiM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3512号“K ORGANiKKiM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03号

       

      申请人:ORGANIK HOLDING ANONIM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3512号第1、2类“K ORGANiKKiM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4091号第1、2类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