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ART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305585号“PART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00号

       

      申请人:河南拼客顺风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5585号“PART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5650号商标、第315868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ARTAKE”可译为“参加、参与”,与引证商标一、二“参加”含义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