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727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96号 - 申请人:唐小炳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727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96号

       

      申请人:唐小炳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2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27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10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停止使用已逾三年,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三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材料分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