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953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023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润康月子会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5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79062号“和美 HARMON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9127号“和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79108号“HarMon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78970号“和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79055号“HarMon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10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334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