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713050号“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671号

       

      申请人:厦门海晟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3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7189号“华视鹰HSY”商标、第12903439号“火石羽hsy”商标、第33750481号“厚生缘HOUSHENGYUAN HSY及图”商标、第34772031号“撼山易网HSY hanshanyi.com及图”商标、第35343378号“好食运HS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设计,易识别为英文字母“HSY”,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