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401023号“IFENG大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68244号重审第0000001326号
申请人: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8244号《关于第23401023号“IFENG大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7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161328号“大鱼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38类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被撤销,第22763271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27日,第1657期)。
2、第22529871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17708号“大鱼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该通知现已生效。
3、第17388038号“BIG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商标四、第16188570号“大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4、国际注册第878233号“BIG FISH GA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