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O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02703号“IO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3998号重审第0000001325号

       

      申请人:豪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399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2703号“IO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4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12327844号“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因此在“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床垫、弹簧床垫”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6日,第1634期)。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枕头、软垫、垫枕、羽绒枕头、玉枕、磁疗枕、非医用气枕、野营睡袋”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床等复审商品与第8611274号“爱奇雅 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软垫、家养宠物用床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枕头、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枕头、软垫、家养宠物用床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床、家具、弹簧床垫、婴儿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床、家具、弹簧床垫、婴儿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