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18708922号“TOP-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50号
申请人:普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708922号“TOP-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1604号“TOP-LINK 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8]第000003597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第4191871号“TOP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3727号决定予以撤销;第1353767号“TOP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846号决定予以撤销;第5133643号“TO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7]第0000119533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第9282223号“TO-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3419号决定予以撤销;第14153910号“TOP 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8466号决定不予注册;第17146848号“智顶通科技 TO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6156号决定不予注册。上述裁定或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三、五分别经撤三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七分别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上述裁定或决定均已生效,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