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粒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344306号“粒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94号

       

      申请人:杜婧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数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6日对第24344306号“粒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资源并用于公开出售的一贯恶意,并非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光盘)
      1.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公开出售的网页信息;
      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图;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古玩估价、信托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赛百味”、“支付侠”、“贝特币”、“晟道”、“PaYtm”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赛百味”、“支付侠”、“贝特币”、“晟道”、“PaYtm”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我局审理已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