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2473721号“好大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1424号重审第0000001254号
申请人:河南好大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1424号《关于第22473721号“好大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09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038461号“好大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8)第9593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