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鸡蛋革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057773号“鸡蛋革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689号

       

      申请人:青岛权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迅风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7773号“鸡蛋革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革命”,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