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475022号“雅白FOREVER1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79号
申请人: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5022号“雅白FOREVER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28131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7693号“福乐美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81606号“福爱儿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04804号“Fore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28053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健美按摩设备、医用喷雾器、按摩用手套、按摩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缝合材料、健美按摩设备、医用喷雾器、按摩用手套、按摩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