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58308号“分秒生命监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76号
申请人:分秒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8308号“分秒生命监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的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提出的理由与其在本案申请材料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分秒生命监测”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