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701942号“氟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83号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1942号“氟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虽含有“氟”,但还有“学堂”,其是一个整体,不应随意被拆分。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2类、第4类、第17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氟学堂”使用在第1类氟商品上和第41类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中“氟”为一种化学元素,使用在第1类工业化学品等其余复审商品、第2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类全部复审商品、第17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2类、第4类、第17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