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HGA HAPKIDO GENERAL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400528号“KHGA HAPKIDO GENERAL

    ASSOCI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789号

       

      申请人:社团法人大韩民国合气道总协会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0528号“KHGA HAPKIDO GENERAL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9668号商标、第10569044号商标、第13338548号商标、第8404526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字母“KHGA”及图形占据其中间位置,较为独立和显著,申请商标其他组成部分排列于“KHGA”及图形的四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名义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