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画暖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4493147号“画暖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95号

       

      申请人:北京绿能嘉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数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4493147号“画暖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审查秩序。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造成商标管理秩序的混乱,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二、“画暖家”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画暖家”品牌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
      2.自2016年3月起相关媒体对“画暖家”的报道;
      3.区域经销商合同书;
      4.申请人所获荣誉、专利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餐巾、文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赛百味”、“支付侠”、“贝特币”、“晟道”、“PaYtm”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餐巾、期刊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纸餐巾、期刊等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品牌“画暖家”为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赛百味”、“支付侠”、“贝特币”、“晟道”、“PaYtm”等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我局审理已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