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090071号“美乖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948号
申请人:广州千千氏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0071号“美乖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2900号“兔菲家女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3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13289号“兔丁TU 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30936号“Meet&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上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的所有人已注销,不再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的商标信息、企业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