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松果汽车SON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256035号“松果汽车SONG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88号

       

      申请人:松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6035号“松果汽车SON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4957号、第16121619号、第26939309号、第32312070号、第33159885号、第11946394号、第12886814号、第23033285号、第12877847号、第9203384号、第4081173号、第5516030号、第19269718号、第18339456号、第83509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凭借其特点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验钞机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为秤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松果”,引证商标四、五、十五显著识别文字“松果”,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SONGUO”与引证商标九“SOOGUO”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车载电视、配电箱(电)、电子钥匙(遥控装置)、车辆用电锁、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九、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电锁、逆变器(电)、电池充电器、手机、CD盘(音像)、遥控装置、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