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283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36号 - 申请人:陕西艺芊建设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7283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436号

       

      申请人:陕西艺芊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83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12844号、第3737423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庭园设计”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