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585578号“锡盟印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329号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5578号“锡盟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9781号“锡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37005号“锡林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82921号“锡林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3、申请商标中“锡盟”为锡林郭勒盟的简称,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4、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且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锡林印象”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核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核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干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锡盟”,“锡盟”为锡盟地区内“锡林郭勒盟”的简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特定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