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木香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4316029号“木香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92号

       

      申请人:易县菲拉格电脑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6029号“木香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43697号“木香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编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191046号”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家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邵燕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