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693753号“Ci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872号
申请人:历德基金会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753号“C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2940号“cien 2001 Net butterfly HB OLY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ie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cie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棉签、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扎绷带、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