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麗菲姿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3927528号“麗菲姿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84号

       

      申请人:邓景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7528号“麗菲姿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3429号商标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