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LBCU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1218878号“LBCUG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84号

       

      申请人:丁康康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8878号“LBC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2864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4821号“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90448号“我爱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7123号“LBCU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76297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均由文字“LBCUGG”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