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6883053号“SEVENTH SENSE
BIO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81号
申请人:第七感生物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83053号“SEVENTH SENSE BIO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27131号“SeventhSense BIOSYSTE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3208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VENTH SENSE BIOSYSTEMS”与引证商标“SeventhSense BIOSYSTEMS”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腹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腹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