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无限法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2406092号“无限法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46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6092号“无限法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35029号“无限法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进入异议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14937号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是“无限法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本案未构成裁定文书能不予公开之情形,故关于申请人请求不公开本案裁定文书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