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关于第23048899号“朝天门防空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68号
申请人: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048899号“朝天门防空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8423号“朝天门防空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具有一定独创性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9]第0000161157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复审服务上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上述服务上不予注册,因此,引证商标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