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FLOW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32866号“WALLFLOW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548号

       

      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866号“WALLFLOW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通常理解为“壁花”等含义,“桂足香”属于生僻含义,且该含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无关。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对其介绍、获奖情况、销售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ALLFLOWERS”可译为“桂足香”,是一种香气较浓的草本植物,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用空气净化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