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煮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852677号“煮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18号

       

      申请人:海南南潽印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2677号“煮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企业文化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现实中的我们与传统的煮茶文化的对话”,申请商标的字形是申请人经过艺术化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文字。申请商标的服务对象均为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指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饭店”等服务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