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蜘蛛找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7272076号“蜘蛛找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16号

       

      申请人:上海红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2076号“蜘蛛找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127号、第17010706号、第35735344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内容、识别特征、显著性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商品房销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分期付款的贷款;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抵押贷款;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居住用不动产代理服务;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