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TELIER CHOU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207号“ATELIER CHOU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302号

       

      申请人:ATELIER CHOUX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207号“ATELIER CHOU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5809号商标、第101368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发音等方面存在极大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产品目录;申请人网站产品列表;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及发票;申请人微博和小红书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