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蚂蚁转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6314172号“蚂蚁转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78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4172号“蚂蚁转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67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特定的含义指向,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延续了“蚂蚁”系列品牌的风格。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关于“蚂蚁金服”的部分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