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YRTHA POOLS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409号“MYRTHA POOL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4297号

       

      申请人:A和T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409号“MYRTHA POOL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myrtha pools"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7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不正当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1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Myrtha Pools"美莎泳池"信息摘页及浙江在线关于"Myrtha Pools"美莎泳池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准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水浴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桑拿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2日